王宏韜

王宏韜(1928-),山東黃縣人。 依(46)審聲字第23號裁定書,案發時無業,其於山東煙台陷匪期中,曾被迫參加商人救國會,後改為店員救國會,在匪夜校學習,閱讀《論聯合政府》、《新民主主義》、《評判》等匪書。1957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57年5月11日交付感化。1961年5月23日開釋。 其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於煙台陷匪期間,曾參加店員救國會,在匪夜校學習及閱讀匪書,應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審聲字第23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