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仲威
- 林仲威 男 1919年出生 福建 長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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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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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仲威(1919-),福建長樂人。
依(64)諫判字第3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基隆漁友航業公司董事長,1949年其在福建省福州市經林西鉞介紹參加共產黨,旋即接受其派遣,在臺灣、白犬、福州間擔任蒐集與傳遞情報任務。曾將海軍軍艦在臺之動態面告林西鉞,又於白犬島將其所蒐集海軍在臺動態,以及陳世昌蒐集之軍事情報囑由楊超雄密寫後,封送朱雲波帶返福州,交與林西鉞,而後又將在馬祖蒐集之軍事情報送由林滄圃帶回福州。1974年3月24日被羈押。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刑法》第336條第2項「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判處有期徒刑2年,減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其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86年3月23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所認定其為匪蒐集傳遞軍事秘密等情,僅依偵查中其之自白及證人朱雲波等之證詞,而其在審判中否認並提出刑求抗辯,並未予調查,難以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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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5 歲
- 當時職業: 漁友航業公司董事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4年
- 裁判書字號: (64)諫判字第0038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佔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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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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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