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戊金

林戊金(1915-1992),臺灣屏東人。 依(40)安潔字第4116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臺灣醫療物品公司潮州奎寧農場辦事員,其住宅經屏東縣警察局刑警總隊搜出《論聯合政府》、《論官僚資本》、《經濟學教程》、《延安內幕》等雜誌書籍。1951年10月16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其家屬於199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收藏毛匪所著《論聯合政府》等書籍,思想受毒化,而予以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辦事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116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1月1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