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明得
- 陳明得 男 1928年出生 臺灣 高雄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明得(1928年生), 男,臺灣高雄縣人。 被捕時任職於中國石油公司高雄煉油廠事務員。
1951年10月30日,陳明得23歲時,因涉嫌「叛亂」罪嫌,於上班時間遭治安機關人員逮捕, 並將他帶到中油公司高雄煉油廠保警隊拘留。 10月31日,被移送至高雄市警察局總局拘留所, 他被訊問關於「蔡水岸叛亂案」事情。 1951年12月26日,與黃奢吉、洪水泉、洪秋霖3人, 一同被移送至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以下簡稱保安處)拘禁, 由保安處接續訊問他「蔡水岸叛亂案」情事。 1952年2月17日,保安處以「罪嫌不足」, 在未經裁判前,將陳明得釋放。
解嚴後,陳明得認為自己因遭人誣陷先後在高雄市警察局、保安處受到違法拘禁, 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及《冤獄賠償法》,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冤獄賠償。
2001年9月25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作出89年度賠字第145號決定, 法院審理時,並無聲請人涉案相關資料, 認為聲請人可能未被拘禁,或拘禁釋放之相關資料未被妥善保存,但不能完全令聲請人負擔卷證資料不存在所產生的不利益危險, 後透過同案被捕之人作證, 陳明得經治安機關逮捕以罪嫌不足逕行釋放前,曾受羈押110日, 准予獲得冤獄賠償。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王紫宇
-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3年
- 裁判書字號: (73)法字第204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11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