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明志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瑋判字第104號
    • 判決主文: 散佈謠言足以動搖人心,散佈謠言足以搖動人心,聲請駁回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