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旺欉

陳旺欉(1922-1994),臺灣臺北人。 依案卡,案發時任公職,其涉有藏匿叛徒之罪嫌,因所藏匿之人犯葉文陀,經予不起訴處分。 其家屬於2006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3月經第5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陳旺欉不起訴處分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應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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