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守貞

陳守貞(1922-),福建惠安人。 依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無業,其因思想不正,由保安處送新生訓導處管訓。1950年7月13日被羈押。1950年12月21日送新生訓導處管訓。1954年4月26日奉准交保。 其於199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係因思想不正,發交感訓,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