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世中

陳世中(1921-1980),廣東梅縣人。 依(64)裁化字第4號裁定書,案發時無業,其在廣東韶關火柴專賣公司工作時參加共產黨組織,來臺後未自首。1973年4月12日被約談。1973年4月14日移送臺北地方法院羈押。1973年5月5日交保候傳。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2條第1項裁定交付感化3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其家屬於2006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4月經第5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其應交付感化,係以其曾參加共產黨組織誤入歧途為由,並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葉世稀之結證為據。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五六號解釋「行為是否仍在繼續中,以其有無持續參加組織活動或保持聯絡為斷…,若組織成員在參與行為未發覺前自首,或長期未與組織保持聯絡亦未參加活動等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犯罪組織者,即不能認其尚在繼續參與」之意旨,因其來臺後既未與匪黨聯絡,即不能遽認其有繼續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本案非有實據。則其交付感化3年以保護管束代之前遭屬押受限制人身自由部分,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5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4年
    • 裁判書字號: (64)裁化字第0004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3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2日及交付感化3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相關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