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子德

林子德(1942-),臺灣高雄人。 依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已釋叛亂犯及交付感化名冊及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開釋證明書存根,其涉叛亂案,經陸軍第五十八師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1969年1月20日開釋。 申請案於2012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3月經第8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前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開釋證明書存根暨該監獄已釋叛亂犯及交付感化名冊記載,其因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經前陸軍第五十八師司令部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等情。惟經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臺南監獄、檔案管理局等相關政府機關函復,均查無資料可稽,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