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丁蘭

林丁蘭(1934-),臺灣臺南人。 依(60)裁化字第8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工人,其於周刊書寫「中華人民共和國萬歲,萬萬歲」等文字,並交與劉炳炎閱覽,又對劉炳炎發表「中國大陸上有很多人才,長江大橋全是中國人自己建造的,沒有一個外國人參加。」等言論。197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70年12月26日交付感化。1973年12月25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同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在其所有之周刊上書寫反動文字及發表荒謬言論之行為,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三輪車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裁化字第0008號,(60)遵威字第018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