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人龍

陳人龍(1959-),湖南茶陵人。 依案卡,案發時無業,其投寄反動恐嚇函,涉嫌叛亂,經查無不法政治因素,經告誡後飭回。 其於2003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12月經第3屆第2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陳人龍經飭回前之拘禁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