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琹

孟琹(1929-),遼寧北鎮人。 依(41)安潔字第3334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於杭州陷匪後,考入私立重輝商業專校,曾受匪黨政治訓練,閱讀《匪黨歷史》、《新民主主義》、《俄寇大憲章》、《二萬五千里長征》及《馬克思唯物辯證法》等課程,為時數月。1952年11月20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2月1日交付感化。1955年6月21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係因其於1949年5月間,考入私立重輝商業專校,曾受匪黨政治訓練,閱讀「匪黨歷史」等課程,遂認其思想受匪毒化而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之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334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2年4月2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