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瑞民
- 郭瑞民 男 1927年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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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郭瑞民(1927-),河南虞城人。
依「反共先鋒訓練營」案人員名冊,郭瑞民為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第一期一級技工。1951年3月1日於海軍反共先鋒營受訓。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月經第3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立法院2002年12月13日修正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陡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附帶決議,修法意旨包括海軍先鋒營事件。復查前「海 軍反共先鋒訓練營」性質係訓練歸俘及思想不純正人員,且依海軍總司令部查證「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案人員名冊記載,其為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一級技工,開結訓日期為1951年3月1日,結訓日期不詳,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依「反共先鋒訓練營」案人員名冊,郭瑞民為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第一期一級技工。1951年3月1日於海軍反共先鋒營受訓。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月經第3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立法院2002年12月13日修正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陡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附帶決議,修法意旨包括海軍先鋒營事件。復查前「海 軍反共先鋒訓練營」性質係訓練歸俘及思想不純正人員,且依海軍總司令部查證「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案人員名冊記載,其為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一級技工,開結訓日期為1951年3月1日,結訓日期不詳,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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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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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