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震華

周震華(1923-1973),福建林森人。 依(60)初特字第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經常收聽匪播,在其基隆市住宅對他人發表大陸土地改良,窮人翻身,大陸政治好,人民生活好等言論。1970年3月7日被羈押。197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73年1月18日於執行中逝世。 其家屬於2000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演說為有利叛徒之宣傳,係以其在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劉志謀結證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收聽匪播,發表大陸土地改良,窮人翻身,大陸政治好,人民生活好等言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初特字第6號、(59)勁需字第5122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10月12日,1973年執行中逝世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