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德鄰

周德鄰(1921-1990),江蘇泰興人。 依(60)遵威字第342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委任一級科員,其曾在香港太原街參加匪幹主持之「上海縫業職工總會」,擔任收取會費及紀錄等工作,後該總會公開投匪,其仍任職其間。1970年4月30日被羈押。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2年奉總統代電核定減輕其刑2分之1。1975年4月29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月經第2屆第1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證人徐錫三等之證詞及保安處與情報局之查覆函為據。惟其於1949年來臺前,迫於生活在香港「上海縫業職工總會」擔任收取會費工作,僅短短五個月,且原判決對該「縫業職工總會」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詳查敘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委一科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更字第8號、(60)遵威字第3426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