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普法

周普法(1921-),浙江大陳島人。 依(41)東法判字第8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曾由大陳販運貨物至洞頭島銷售,後共匪攻陷洞頭,周滯留該島與匪徒郭元往來,郭元派其前來大陳刺探我方軍情,中途被竹嶼管理局查獲。1952年4月18日被羈押。1952年經江浙反共救國軍總指揮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4條第2項「為叛徒刺探我方軍事上之秘密未遂」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2年4月17日刑期結束,7月3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為叛徒刺探軍事上之秘密未遂,僅以其於竹嶼管理局之自白為證據,惟被告於審判中否認,然原判決並未對此詳加調查,且無其他佐證證明其有為叛徒刺探軍事上秘密之意思,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東法判字第8號
    • 判決主文: 為叛徒刺探軍事上之秘密未遂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