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招賢 (周紹賢)

周紹賢(1931-),臺灣南投人。 依(40)安澄字第075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受劉興政慫恿參加匪幫草屯支部之組織。1950年9月13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5年9月12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自白及劉興政之供述為證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參加叛亂之組織,原判決對此未詳加調查,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名稱、性質及目的等均未查證敘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1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075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