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國偉
- 周國偉 男 1933年出生 1995年卒 廣東省 開平縣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周國偉(1933-1995),廣東開平人。
依(66)諫判字第57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在臺北市長安東路辦公室對同事吳憬、許京武發表「臺灣是不能確保的,共匪遲早會打進來,臺灣建設雖有進步,仍比不上大陸。」復於高雄大仁公寓開公司籌備會議時,對李益惠、許武京、譚生、陳真等人發表「要學習共產黨的領導運用理論才會成功。」等言論。197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2條第1項判處交付感化3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其家屬於2010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4月經第7屆第1次臨時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屬言論思想層次,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66)諫判字第57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在臺北市長安東路辦公室對同事吳憬、許京武發表「臺灣是不能確保的,共匪遲早會打進來,臺灣建設雖有進步,仍比不上大陸。」復於高雄大仁公寓開公司籌備會議時,對李益惠、許武京、譚生、陳真等人發表「要學習共產黨的領導運用理論才會成功。」等言論。197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2條第1項判處交付感化3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其家屬於2010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4月經第7屆第1次臨時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屬言論思想層次,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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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6年
- 裁判書字號: (66)諫判字第57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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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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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