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金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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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金聲(1915-1988),湖南華容人。 依(65)諫判字第63號判決書,案發時從事服務業,其在湖南省華容縣立鄉村師範讀書時,曾加入該校匪外圍組織「文學研究會」,復正式參加共產黨。曾受張耀寰之命,利用三民主義青年團華容分團部幹事長身分,提名並協助共黨分子當選鄉、鎮長。於長沙淪陷前,參加「自救會」迎接匪軍進城並在公安人員訓練班受訓七十日。後銜匪命來臺,先後接應同黨分子周樹模等,並經常與劉開運、張覺棠、張樹績、高志立、何光曙等人,聚會討論匪黨工作及受劉祖儀、何希至指示,繼續長期潛伏。1975年5月10日被羈押。197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87年1月20日核准假釋付保護管束。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1999年12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1年12月經第2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2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再次提出申請,2002年4月13日第2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證人劉開運等人之及結證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有刑求之抗辯,且其並未展開任何具體活動,此外復無其他積極事證,因此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60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秘書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5年
    • 裁判書字號: (65)諫判字第0063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1年8月1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