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良棟

周良棟(1922-),四川南充人。 依克世判字第2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空軍高射炮兵第六團第三營營部上等通信兵,其前擔任陸軍第九十四軍第四十三師第一二八團第二營第六連准尉特務長時,於戰敗被俘時受共匪訓練1月後獲釋。來臺後因體弱畏苦,未經請准進入空軍高射炮兵第六團第三營營部充上等通信兵,其曾受匪方訓練思想已動搖,受指使來臺刺探軍情,但因找不到關係人李永法而未遂。又冒名武定夷投稿臺北民族報,並冒名侯亞夫上書偽稱該營士兵亂殺人民家犬情勢,後被發覺,並自白其受李炳葵來臺刺探軍情。1950年3月5日被羈押。1951年經空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4條第2項「為叛徒刺探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有期徒刑7年,《陸海空軍刑法》第93條第2款「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判處有期徒刑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958年3月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為叛徒刺探軍情,係以其之自白為依據。證人部分僅證其之自白為其所做,並未證明其有刺探軍情行為。原判決除其之自白外,亦無其他佐證證明其來臺前受匪訓及來臺後有刺探軍情之具體行為,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空軍高射砲兵第6團第3營營部上等通信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克世判字第23號
    • 判決主文: 為叛徒刺探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過三日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