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材堅

周材堅(1939-),福建安溪人。 依(63)初特字第4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計程車司機,其原僑居印尼,自印尼返回大陸時,曾接受共匪毒化教育,思想傾匪。而後逃離匪區來臺,因犯殺人罪被羈押在臺北地方法院看守所中,於筆記本上塗寫傾匪詩詞及文字,又二次書寫反動黑函,致前行政院蔣副院長信中,濫言共匪強大,肆言詆毀政府,並稱「你唯一的一條路是立即起義,投靠人民,則共產黨不會虧待你」等語,託同押房人犯周德新投寄未果。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1975年3月7日交付感化。1978年2月10日開釋。 其於2000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以其在筆記本上書寫傾匪詩詞,以及至前行政院蔣副院長信中,濫言共匪強大,詆毀政府,思想傾匪,而予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計程車司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3年
    •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0041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4年1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