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孝遠

周孝遠(1926-),浙江嵊縣人。 依(43)審三字第39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由匪浙江公安第一處匪幹鄭秋田派潛至大陳各島,刺探蒐集我軍游擊隊兵力配備等,以及滲入情報機關。當約定通信方法領取旅費偽幣50萬元,僱漁船自海門駛往目的地,在頭門島被我軍扣獲。1953年2月9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4條第2項「為叛徒刺探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3年2月8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為叛徒刺探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係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39號
    • 判決主文: 為叛徒刺探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