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春華
- 莊春華 男 1918年出生 1967年卒 臺灣 苗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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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莊春華(1918-1967),臺灣苗栗人。
依(41)安澄字第3797號裁決書,案發時為農民,游海生企圖吸收其參加匪幫組織未遂。1952年5月間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1952年10月18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6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7月經第5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記載,其係因匪嫌案,經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則其於裁決不付軍法審判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限制人身自由規定,予以補償。
依(41)安澄字第3797號裁決書,案發時為農民,游海生企圖吸收其參加匪幫組織未遂。1952年5月間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1952年10月18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6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7月經第5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記載,其係因匪嫌案,經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則其於裁決不付軍法審判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限制人身自由規定,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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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澄字第3797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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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