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兆泰

王兆泰(1921-),山東平原人。 依(50)警審特字第2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成功診所藥劑師,其經匪華東軍區張華民派遣來臺策反任職空軍第四大隊大隊長之張光蘊駕機叛逃,並約定密碼通訊方法等情。1961年1月5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11款「以其他方法使軍人逃叛」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73年1月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其他方法使軍人逃叛,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其妻張作櫻傳聞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與共同被告張光蘊對質時均否認,而張光蘊亦否認其有策反情事,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藥劑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0023號
    • 判決主文: 以其他方法使軍人逃叛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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