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大中
- 周大中 男 1923年出生 湖南 常寧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周大中(1923-),湖南常寧人。
依(45)審聲字第109號裁定書,案發時為留菲律賓學生,其於菲律賓遠東大學修滿碩士學位後,向行政院留學生輔導委員會申請分發工作,因未獲派至其屬意之相關部門工作,不滿政府措置,私自函匪區北京大學教授李嗣侗讚揚匪方政治,渴望赴匪區在北京大學任教或在國務院外交部工作,懇將匪區有關工作情形相告,並期解決香港過境簽證與旅費問題,並函其在臺女友羅淑貞以決定經由香港轉赴匪區謀職,而後決定搭機赴港之前1日,向大中華日報社社長柯俊智辭行時,告之將逕赴匪區,並準備將來在北平機場歡迎柯俊智前往等言論。1956年6月16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0年5月7日開釋。
其於2000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2月經第2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以其意志不堅、反共信心動搖,並意圖投靠匪幫,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留菲律賓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安元字第4542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10月2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