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金豚

卓金豚(1944-),臺灣花蓮人。 依(60)審字第00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特種作戰二總隊七大隊三中隊下士火箭筒手,其在駐地龍潭中興營北營區第二棟廁所內,以鐵釘書寫「毛主席,毛主席萬歲」,復於同地以磚頭書寫「效忠毛主席,打倒蔣中正」等反動文字。1971年4月7日被羈押。1971年經特種作戰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1972年經陸軍特種部隊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年9月。1973年1月6日刑期結束。 其於200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9年10月經第6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係屬言論思想層次之問題,故應認非有實據。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