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以梧

本案為04454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曹以梧(1936-1988),浙江吳興人。04454申請案於1999年11月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6月22日經第2屆第21次臨時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會計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4年
    • 裁判書字號: (64)覆普曉明字第48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起訴、未具體求刑、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無期徒刑、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無期徒刑,1987開釋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