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憲
- 王立憲 男 1912年出生 2001年卒 廣東 萬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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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立憲(1912-2001),廣東萬華人。
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苗栗縣政府臨時僱員,其向王國瑞等聲言以三個口號要錢、要槍、要命等荒謬言論,傳播不實消息,從中挑撥本省人與外省人情感。1965年1月22日被羈押。196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5年4月5日交付感化。1968年3月23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6月經第5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據案卡記載,原裁定認其向王國瑞等聲言以三個口號要錢、要槍、要命等荒謬言論,傳播不實消息,從中挑撥本省人與外省人情感,思想偏激,交付感化等情,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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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3 歲
- 當時職業: 苗栗縣政府臨時雇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4年
- 裁判書字號: (54)警審聲字第0005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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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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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