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憲

  • 王立憲 1912年出生 2001年卒 廣東 萬華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立憲(1912-2001),廣東萬華人。 依案卡,案發時為苗栗縣政府臨時僱員,其向王國瑞等聲言以三個口號要錢、要槍、要命等荒謬言論,傳播不實消息,從中挑撥本省人與外省人情感。1965年1月22日被羈押。196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5年4月5日交付感化。1968年3月23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6月經第5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據案卡記載,原裁定認王立憲向王國瑞等聲言以三個口號要錢、要槍、要命等荒謬言論,傳播不實消息,從中挑撥本省人與外省人情感,思想偏激,交付感化等情,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3 歲
    • 當時職業: 苗栗縣政府臨時雇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4年
    • 裁判書字號: (54)警審聲字第0005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2月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