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其江
- 阮其江 男 1936年出生 浙江 寧波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阮其江(1936-),浙江寧波人。
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學生,其於上海市陷匪時,曾參加匪少年先鋒隊,經常參加遊行,初中畢業後隨匪「青年團一支部」所領導之劇團參加話劇演出等情。1963年1月15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2)警審聲字第006號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3年5月18日交付感化。1966年4月14日開釋。
其於2006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2月經第5屆第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其於遷臺前參加匪組織思想不純,應交付感化等情,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新儒書院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聲字第0006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叁年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3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