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其江

阮其江(1936-),浙江寧波人。 依案卡,案發時為學生,其於上海市陷匪時,曾參加匪少年先鋒隊,經常參加遊行,初中畢業後隨匪「青年團一支部」所領導之劇團參加話劇演出等情。1963年1月15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2)警審聲字第006號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3年5月18日交付感化。1966年4月14日開釋。 其於2006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2月經第5屆第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阮君於遷臺前參加匪組織思想不純,應交付感化等情,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新儒書院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聲字第0006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叁年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3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