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君定

阮君定(1919-1967),福建廈門人。 依(40)安潔字第133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船員,其受雇於周六如,周受匪二十九軍政治部幹事李一等指使並撥給漁船1艘,以來金門作生意為詞,自雇阮君定、阮來旺為船夫,藉運賣香菸絲、蘿蔔等為掩護,潛至金門刺探我軍番號、人數、駐地及裝備等,船抵金門時被金門防衛司令部察覺緝捕。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1951年5月8日交付感訓。1955年4月23日感訓開釋。 其家屬於2011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6月經第7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判決書內容所載,原判決認阮君定在匪區逗留甚久,思想極受影響,而予交付感化,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船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335號
    • 判決主文: 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4年6月2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