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水蓮

阮水蓮(1930-),福建廈門人。 依(61)廣裁字第26號裁定書,案發時為東引燈塔代管理員,其曾向寧德公安局股長謝更有報告我軍巡邏情形,並接受謝交付刺探國軍動態任務,約定以「西南」為其連絡代號。1972年1月15日被羈押。1972年經馬祖防衛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72年4月7日交付感化。1975年4月6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月經第1屆第11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僅有其自白,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燈塔管理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1年
    • 裁判書字號: (61)廣裁字第0026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叁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