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井言
- 阮井言 男 1922年出生 1994年卒 福建 海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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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阮井言(1922-1994),福建海澄人。
依(58)初特字第5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高雄縣立小港初中教員,其曾參加柯落葉所領導之「讀書會」,又經江勝達介紹,參加沈漢禎、柯落葉所負責之匪黨「南靖師範支部」(即匪南師支部),復介紹藍義成參加匪讀書會,並吸收藍君加入「匪南師支部」。1968年8月8日被羈押。196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80年8月7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同案被告之供證為有罪判決之基礎。惟對於其於審理中提出刑求之抗辯,並未深入查證。又原判決認定其於1944、1945年間加入共產黨,惟當時為對日抗戰國共合作期間,共產黨並非叛亂組織,縱使其當時加入共產黨,亦難認其有叛國罪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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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8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縣立小港初中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0052號、(58)勁需字第184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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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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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