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萬連

張萬連(1920-1964),臺灣臺中人。 依臺中縣沙鹿鎮戶政事務所戶籍登記申請書,案發時為工人,1950年5月14日戶籍遷入臺東縣綠島新生訓導處,1954年1月15日戶籍遷出。 其家屬於2001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12月經第3屆第2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5年1月再次提出申請,2005年7月經第4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臺東縣綠島鄉戶政事務所檢送張君之戶籍資料有「訓導處新生」、「依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伍月肆日(44)安咸管字第0269號函由戶籍員代報遷出臺東縣綠島新生訓導處」等記載,另據臺中縣沙鹿鎮戶政事務所所檢送之戶籍資料,亦紀載張君於39年5月間至53年1月15日服刑於綠島新生訓導處。按軍管區司令部政治作戰部88年9月9日忠睦字第2968號函之說明,「新生訓導處」之性質係負責匪俘及叛亂犯感訓,則張君所犯應屬內亂罪、外患罪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之罪,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2條第2項所稱之受裁判者及第15條之1第3款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應予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