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瑞芙

張瑞芙(1919-1988),河北灤縣人。 依(62)葳孝字第283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高雄市議員,其曾任國軍副團長,駐防河北徐水縣城,與匪作戰被俘,受匪訓四十餘日,曾向匪撰具立功計畫,企圖返回原部,策應匪軍進攻保定,後潛來臺灣。197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免訴。 其家屬於2002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7月經第3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張瑞芙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罪,因追訴權時效業已完成,判決免訴,故應認張君於免訴判決前遭羈押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成功廣播電台台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1年
    • 裁判書字號: (61)初特字第0052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年4月6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