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朝恩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本部O四九三部隊六一O高砲連上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明字第80號
    • 判決主文: 散佈謠言足以動搖人心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