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朝松

張朝松(1928-),臺灣臺南人。 依(46)審特字第16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因不滿現實,在臺南縣新市火車站廁所內板壁上,用鋼筆書寫「反政府、反革命,打倒蔣╳╳,蔣╳是為牠自己帝位害千萬人犧牲的野獸」等反動文字。1955年7月26日被羈押。1957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62年7月25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2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於火車站廁所內板壁上,用鋼筆書寫「反政府、反革命,打倒蔣╳╳,蔣╳是為牠自己帝位害千萬人犧牲的野獸」等反動文字,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因此難認其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特字第16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