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武臣

沈武臣(1934-),浙江定海人。 依(43)大中審字第9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福生輪事務長,其係浙江定海大鵬村居民,曾參加中國新民主青年團大鵬鄉青年團為團員。以生活困難,乃集結陳光通等15人為15股,合購福生機輪1艘,經修理後由溫州裝載偽溫州企業公司之地瓜、明礬等物往上海。航經海門附近、白帶門洋面時,為我巡弋艇緝獲送辦。1954年2月1日被羈押。1954年經陸軍七○二八部隊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9年1月31日刑期結束,執行期滿後送勞動教育場所強制工作。1960年1月9日開釋。 於1999年5其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以其及共同被告張慶華之自白為據。惟其於審理中辯稱係受他人所壓迫,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大中審字第9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限制人身自由41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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