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福成

汪福成(1931-),大連市人。 依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新生訓導處保釋證明書,其發交感訓10年6月。1954年12月25日交付感訓。1965年6月20日感訓期滿。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於2001年10月12日再次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其所提供之保釋證明書記載,其係因匪俘新生,發交感訓10年6月,惟因政府機關均無法提供資料,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中國中波海運公司商船船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誠謨字第3933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10年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0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