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星烈

張星烈(1909-1986),臺灣臺中人。 依(40)安潔字第406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曾雇用匪幹吳慶生在其經濟之天冷山麻竹坑木碳場工作。1951年5月9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1年11月26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6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10月經第5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7年11月再次提出申請,2008年2月經第5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記載,其係因涉嫌包庇叛徒而遭逮捕,之後因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而經判決無罪,則其判決無罪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第4062號
    • 判決主文: 均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6月17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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