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正明

  • 汪正明 1930年出生 江蘇 沭陽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汪正明(1930-),江蘇沭陽人。 依(60)初特字第2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委任一級稅務員,汪其經常在戴光澤家等處,向同事戴光澤、蔣英、劉蒲泉、羅本洲等發表頌揚毛匪及共匪科技進步,反共無望等言論。另汪正明在臺灣省政府財政廳服務期間,以其叔父冒報為父,領取眷屬補助費及實物配給等情。1970年6月16日被羈押。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8年,《刑法》第214條、第339條第1項「連續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第三人之物交付」判處有期徒刑1年,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5年4月。1975年10月15日刑期結束。1978年8月15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1999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所為非對「不特定多數人」為之,未達判決主文所示「宣傳」之程度,且僅以證人之證言為判決之唯一證據,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政府財政廳稅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初特字第0024號:(64)諫減字第0304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2月、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數罪併罰,判處合併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經減處為5年4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