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廷安

張廷安(1935-),江蘇上海人。 依案卡,案發時為船員,其在國外與匪人員接觸,涉嫌叛亂案,經檢管處偵查結果,未發現具體事證,經該處簽奉核准結案開釋。1979年8月29日被羈押。1979年9月6日開釋。 其於2011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4月經第7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張廷安在國外與匪人員接觸涉嫌叛亂案,經檢管處偵查結果,未發現涉嫌叛亂具體事證,經該處簽奉核准結案開釋等情,則張君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