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藹芬

李藹芬(1911-1988),廣東興寧人。 依(42)審三字第86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屏東糖廠課長,其在其日記中記載「我覺得誰是為人民,我們就擁護誰執政」、「國民政府已遷都臺灣作最後爭扎」等語。1951年10月23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10月19日交付感化。1957年6月30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思想傾匪,並於日記中記載「我覺得誰為人民我們就擁護誰執政」、「國民政府已遷都臺灣作最後爭扎」…等語,而予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屏東糖廠課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86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