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永熙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空軍飛機修理總廠中士二級機械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克世判字第99號
    • 判決主文: 戒嚴地域攜帶其他重要物品無故離去職役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第一案有期徒刑 10年,獄中發生第二案判處有期徒刑7年,1955病故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金門防衛司令部服役大隊療養分隊隊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揮判審字第104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第一案有期徒刑 10年,獄中發生第二案判處有期徒刑7年,1955病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