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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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飛(1918-1992),江蘇阜寧人。 依(51)警審更字第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訓練團委任一級辦事員,其於匪新四軍竊據江蘇阜寧期間,經匪幹葉雲派任匪新四軍第三師擴充大隊第二中隊中隊長,在該縣葉王庄、解家圩、周家圩等處,為匪招募新兵,後因病離開等情。1961年2月28日被羈押。196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6年2月27日開釋。 其家屬於201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7月經第7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判決書所載,原判決認王玉飛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王君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吳開岩之供述為據,惟王君於審理中否認,並有自白任意性之抗辯,且其參加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訓練團委任一級辦事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更字第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