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鎧軍

李鎧軍(1930-),廣東信宜人。 依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考核表及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陸軍三九八四部隊搜索連上士班長,其在廣東信宜縣枋林中學求學期間,簽名參加匪黨,撰文宣傳捐田賦劵2次。又隨同炸信宜監獄,後投入國軍。1955年10月1日被羈押。1956年經陸軍三九八四部隊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67年9月30日刑期結束,10月1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現存之政府機關資料中,查無其之裁判書類,僅有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考核表記載其之犯罪事實,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資料,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搜索連上士班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化審字第1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