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謨焯

李謨焯(1918-2007),湖南瀏陽人。 依(43)審聲字第134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僱員,其原在大陸任漢中學生總隊訓導處教官,1949年底入川隨部隊突圍,被朱毛匪幫俘虜,受匪訓練6月餘,接受匪幫教育有「誰領導革命」、「誰領導打倒日本帝國主義」、「勞動改造」等項目。1954年6月16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10月6日交付感化。1955年10月5日開釋。 其家屬於2010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0年11月經第6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其因曾被朱毛匪幫俘虜,受匪訓練6個月餘,接受匪幫教育,證以該被告來臺後之行為缺乏倫理觀念,其思想有受匪化毒素,應予交付感化等情,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