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書春

    •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59)更字第6號
    • 判決主文: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參加叛亂之組織,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參加叛亂之組織,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參加叛亂之組織,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聲請駁回,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聲請駁回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