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書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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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59)更字第6號
- 判決主文: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參加叛亂之組織,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參加叛亂之組織,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參加叛亂之組織,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聲請駁回,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聲請駁回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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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