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抄

王永抄(1922-),福建南安人。 依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金門新美國民學校校長,其違反檢肅匪諜。1954年經陸軍一四一○部隊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5年7月2日交付感化。1958年8月30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原裁判機關無法提供裁判書類,執行感化三年,應予補償。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金門新美國民學校校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揮判審字第116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