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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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輝(1918-1974),男,出生於高雄縣,籍貫臺北市。為家中次男。基督教信仰。戶口資料上教育程度為商專,根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新生調查表,為日本京都立命館工專應用化學科畢業,對油脂工業有所專精。曾任日本油脂公司工務部製造組長、順天堂藥廠總務部經理。1950年被捕時33歲,任臺灣省工礦公司化學工業分公司松山油漆廠工務課課長。
官方資料認為臺北市工委會之參加者多是政教經金機關有地位之人員,其中一例即是李德輝。訊問筆錄記載,1949年5月在臺北經張明顯介紹,參加共黨。後來上級派來領導,希望其在工廠與公司發展群眾,並準備保衛工廠。上級曾批判其理論不夠。
依照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審判官鄭有齡以(39)安潔字第2204號判決,認為李德輝供認於1949年4月參加叛亂組織,但其時間短暫,又無任何活動表現,應處以較輕之刑,最後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為因應此事,李德輝在松山油漆廠的防範匪諜保證人副廠長梁鼎勛、儲運課長塗林海、副管理員李文良三人因為做不實保證,所以各記過一次,以示懲戒。至於介紹人的部分,因為李德輝自日治時期至戰後即在此留用服務,所以無法查明介紹人。也因為是留用人才,所以單位主管免於處分。於國防部臺北軍人監獄執行,後編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第一大隊第二中隊,至1960年刑滿開釋。
後經新生訓導處開會評估是否符合結訓要求,認為當時李德輝在該處已經受訓9年。開釋報到地點為臺北市警察局。這一段期間皆未曾領取薪資及資遣退休金。1998年李德輝家屬李傅明珠曾致臺灣省政府陳情,依據《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申請權益補償,但因臺灣省工礦公司於1955年3月移轉民營,而無李德輝資料,無從審核認定。
李德輝之妻李傅明珠等家屬後於2000年1月1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5月19日經第二屆第七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李君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以李君之自白為唯一證據,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政佑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工礦公司化學工業分公司松山油漆廠工務課課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2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