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遠猷

李遠猷(1920-1979),湖北孝感人。 依(42)安度字第0674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於匪佔據長沙後擔任副大隊長,有參加匪組織嫌疑。1951年7月23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5月25日交付感化。1956年11月15日感化開釋。 其家屬於200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9年10月經第6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曾被邀任匪教導大隊副大隊長,及至1950年7月始逃離匪區,思想顯已不穩,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